陕西省镁业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logo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rss订阅
您的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煤炭

煤炭进口关税将于15日起恢复实施

发布时间:2014-10-09 11:35:15 来源:中国证券网 查看次数:

  记者10月9日从财政部获悉,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调整煤炭进口关税。

 

  通知表示,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分享到:
 

相关阅读

发表评论 共 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热点推荐
IMF警告美国债务将冲击全球金融市场

IMF警告美国债务将冲击全

IMF在其有关美国经济政策的年度报告中指出,“不利的财政结局
最新信息
关于我们  |  诚征英才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陕镁集团_陕西省镁金属电子商务中心版权所有
陕ICP备16014093号-1

Copyright @ 2011-2016 Shaanxi e-Commerce Center of Magnesiu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