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门以联合令形式发布了新修订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并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对比1994年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对粉煤灰处理提出了更严苛的要求,其《办法》也更具可操作性。
从适用对象看,老《办法》适用对象是排放粉煤灰的燃煤电厂、储运和综合利用粉煤灰的单位。新《办法》则规定,粉煤灰的产生、储运、综合利用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从粉煤灰综合利用原则看,老《办法》是谁排放、谁治理,《办法》是谁产生、谁治理。
用灰单位可享受优惠政策
《办法》规定,政府支持发展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相关产品;支持发展技术成熟的大掺量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利用粉煤灰作为水泥混合材并在生料中替代粘土进行配料;鼓励利用粉煤灰作商品混凝土掺合料等。用灰单位可以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程序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符合条件的用灰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策。
《办法》还明确提出: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筑路等工程中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粉煤灰及其制品;对粉煤灰大掺量、高附加值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相关部门将给予一定支持;各级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鼓励和扶持措施。
粉煤灰将接受全过程管理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粉煤灰概念。在原有粉煤灰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为粉煤灰不仅包括锅炉烟气经除尘器收集后获得的飞灰,还包括燃烧副产物炉底渣。新建和扩建燃煤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
《办法》还增加了全过程管理要求。一是在常规燃煤电厂基础上,增加了煤矸石、煤泥综合利用电厂;二是明确“新建和扩建燃煤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三是规定“新建电厂应综合考虑周边粉煤灰利用能力,以及节约土地、防止环境污染,避免建设永久性粉煤灰堆场(库),确需建设的,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灰量设计。”四是在建材领域大宗利用的基础上,增加了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相关产品等高附加值利用。
除此以外,《办法》对粉煤灰堆放、运输,处置和利用规定进一步细化。如“粉煤灰堆场(库)选址、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粉煤灰运输须使用专用封闭罐车,并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避免二次污染等。
中国能源法研究会副秘书长苏苗罕表示,新《办法》要求新建和扩建燃煤电厂必须事先提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
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主体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管理部门的职责。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理顺相关部门在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中的职责,是因为老《办法》颁布以来,国家管理体制经历了两次机构改革,联合发布的六个部门中原国家经贸委、电力工业部早已撤销以及电力体制改革成立了五大电力公司,地方主管部门不明确,导致分级管理无法落实,造成了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在管理效力上有所削弱。
“尤其是在二次利用过程中,有可能因其使用量超标而使相应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而老《办法》并没有明确由哪些部门负责检测粉煤灰相关产品环境安全性,很容易使得有些地方企业,为了利益,一哄而上投资粉煤灰产品。”业内知情人士表示,新《办法》进一步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主体,可以形成完善有效的管理体制。
具体来看,《办法》有二点已经明确,一是国家发改委作为粉煤灰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牵头部门,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形成共同推动的协调和管理机制。二是对省级管理部门提出相关要求。明确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区域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并建立完善粉煤灰综合利用数据信息统计体系。同时,对违规占地、产生环境污染以及综合利用产品达不到质量和建筑工程要求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处罚部门等。
《办法》还要求以省为单位编制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从电厂建设、粉煤灰堆存、运输和综合利用等方面予以统筹考虑,并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延伸阅读
粉煤灰是煤炭燃烧后的固体废弃物。近年来,我国火力发电发展较快,粉煤灰产生量逐年增加,“十五”未粉煤灰年产生量达3.02亿吨,“十一五”末粉煤灰年产生量达4.8亿吨,预计“十二五”末我国粉煤灰年产生量将达到5.7亿吨,如不妥善处置,将占用大量土地资源,污染环境。我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率已经由1994年的35%提高到2011年的68%,超过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目前,我国粉煤灰主要用于生产水泥、混凝土及其他建材产品,在建筑工程、筑路、改良土壤、回填、生产生物复合肥,还用于提取相关物质,实现高值化利用等,涉及建材、建筑、冶金、化工、农业等多个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