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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开发“三率”指标要求公布

发布时间:2012-10-08 11:19:28 来源: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查看次数: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公告称,为强化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煤炭资源,依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是指煤矿采区回采率、原煤入选率、煤矸石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等3项指标,是评价煤炭企业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

 

  该文件规定了煤矿采区回采率、原煤入选率、煤矸石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3个指标的具体要求。煤矿采区回采率方面,对于井工煤矿,规定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对于采用水力采煤技术的井工煤矿,薄煤层、中厚煤层和厚煤层的采区回采率分别不低于80%75%70%。对于露天煤矿,规定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90%;厚煤层不低于95%煤炭矿山企业的原煤入选率原则上应达到75%以上。煤矸石和矿井水综合利用率均应达到75%以上。

 

  该文件同时规定,该指标要求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煤炭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该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煤炭矿山企业的“三率”指标应达到本指标要求。

 

  生产矿山要在该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该指标要求规定的要求。达不到该指标要求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受地区煤层、技术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该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煤炭矿山企业执行该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该指标要求的煤炭矿山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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