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20日发布《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要求电石行业进行兼并重组和布局优化,不再新增孤立的电石生产厂点,对电石产能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禁止新建电石项目,新增电石生产能力必须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且被置换产能须
金路集团5.91+0.5410.06%中泰化学5.40-0.02-0.37%天原集团7.47-0.05-0.66%大智慧8.16-0.14-1.69%英 力 特9.11-0.16-1.73%在新产能建成前予以拆除。
较2007年的《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版要求,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并有相应的下游产业与之配套;现有电石生产企业要在2020年底前进入工业园区,并就近与下游产业形成紧密关联关系,以使电石生产产生的污染物、副产物、剩余物等能够得到综合治理和利用。
此外,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先进的密闭式电石炉,单台炉容量不小于40000千伏安,建设总容量(一次性建成)要大于150000千伏安。
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吨电石(折标发气量300升/公斤)电炉电耗≤3200千瓦时,综合能耗≤1.0吨标准煤。现有电石生产装置要在2015年底前达到上述标准。《电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新国家标准实施后,按照新国家标准执行。
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土地,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实施安全许可,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2015年底以前,依法淘汰能耗、环保、安全达不到标准的电石生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