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对《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3年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我国将对电石产能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禁止新建电石项目,新增电石生产能力必须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且被置换产能须在新产能建成前予以拆除。
在生产布局方面,意见稿提出,省级工业管理部门要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虑资源储量、能源供应、环境容量和市场需求,重点按照上下游配套发展的理念对电石生产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布局优化,不再新增孤立的电石生产厂点。同时,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并有相应的下游产业与之配套;现有电石生产企业要在2020年底前进入工业园区,并就近与下游产业形成紧密关联关系。
意见稿对电石生产企业的规模、工艺与装备做出具体规定。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先进的密闭式电石炉,单台炉容量不小于40000千伏安,建设总容量要达到150000千伏安以上。
在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意见稿提出,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吨电石电炉电耗≤3200千瓦时,综合能耗≤1.0吨标准煤。现有电石生产装置要在2015年底前达到上述标准。《电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新国家标准实施后,按照新标执行。电石炉炉气必须100%回收和综合利用,鼓励用于生产高附加值的化工产品。
意见稿还要求,2015年底以前,依法淘汰能耗、环保、安全达不到标准的电石生产装置。铁合金等矿冶炉改造为电石炉,视同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意见稿还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